河南经济报记者 孔凡哲 报道
7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河南省水利厅厅长申季维作《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说明。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吸引社会力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水利工程,应当明确管理主体。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对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报经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